(2016)新230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鹏朝与孟昭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朝,孟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朝,男,汉族,1993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孟昭亮,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王鹏朝诉孟昭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00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标的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003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根军审判员曹斌审判员吴海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