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孙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孙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廷璋,委托代理人张年来,被执行人孙换军本院在执行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孙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换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换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支行账户存款21908.52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