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燕、周碧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燕,周碧江,刘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94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燕,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05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碧江,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8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刘进,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燕、周碧江、刘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6)川0129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碧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刘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周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燕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曹余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茜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