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陈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 �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刑初20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人陈涛,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小学文化,个体,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人陈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静平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