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远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远云,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盐源县。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云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远云窜至米易县岐黄养生大院建筑工地,5次将该工地的2400余个扣件盗走,每次都租用彭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出租车运输至会理县老街乡沙坝村二社销售给曾某(另案处理)。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格为5760元。2、2016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远云窜至米易县龙阳丽园10号楼,将该楼电梯井内的型号为NH-YJV-0.6/1KV-4*50的耐火电缆线盗走4.2米,将型号为YFD-YJV4*150的预分支电缆线盗走45米,后租用彭某的出租车运输至宁南县变卖,在运输途中被宁南县公安局西瑶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3425.816元。另查明,2016年6月7日,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宁南县西瑶乡例行道路交通执勤时,将被告人刘远云抓获。案发后,米易县龙阳丽园10号楼被盗的电缆线及米易县岐黄养生大院被盗的扣件2400个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远云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彭某、周某、廖某、税某的证言,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丈量笔录、电缆采购合同及电缆价格说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宁南县公安局西瑶派出所抓获经过、称重笔录,本院(2008)米易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5)宁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荞窝监狱(2016)荞释第164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远云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价值达19185.81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远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远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云系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远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远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