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云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624号原告张云,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周志,石家庄市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