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8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甘坚与邹栋南、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81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坚,邹栋南,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145号原告:甘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成功花园19座408号被告:邹栋南,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秋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繁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钟锐坚原告甘坚诉被告邹栋南、广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坚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坚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