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与赵铁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森公罚书字(2016)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赵铁午未履行的4500元罚款,赵铁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2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K2539585-X。法定代表人李文琛,该局局长。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森林警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森林警察大队指导员。被执行人赵铁午,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渑森公罚书字(2016)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赵铁午未履行的450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渑池县森林公安局要求被执行人赵铁午缴纳罚款45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