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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虹诉被告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38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388号原告:李虹,女,1955年12月29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仁友,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余长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余晓兰,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李虹诉被告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余长江、余晓兰自愿放弃余广金所有遗产的继承,原告李虹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虹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