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5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丁水英等人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司身体权纠纷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水英,崔丽冰,崔艳丽,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丁水英,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组。申请执行人:崔丽冰,女,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号。申请执行人:崔艳丽,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平定县张庄镇下马郡头村里河街**号。被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临猗县郇阳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任奇,该公司经理。关于丁水英、崔丽冰、崔艳丽申请执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8509022100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41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临猗县供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038509022100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41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