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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8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玉章等上诉范玉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章,周兰凤,范玉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玉章,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菲(范玉章之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兰凤,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文,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修森,男,1951年2月2日出生。上诉人范玉章、周兰凤与被上诉人范玉文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玉章、周兰凤因与被上诉人范玉文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玉章、周兰凤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玉章、周兰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范玉章、周兰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珊审判员 姚 颖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