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雪娟与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娟,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22号原告:李雪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阿陆,系原告配偶。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260706。法定代表人:王顺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娟与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连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阿陆、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雪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娟对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雪娟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鸿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