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尊风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常州天尊风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470号原告: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天尊风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尊风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银重(集团)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