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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男,住九台区。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另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款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3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