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龙苗红与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苗红,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456号原告龙苗红,男,侗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三江县。被告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文萃小区一街26号。法定代表人黄连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龙苗红诉被告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苗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龙苗红负担。审判员  赖民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泽苑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