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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佩芳与上海德瑞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佩芳,上海德瑞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5490号原告:许佩芳,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德瑞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岩。原告许佩芳与被告上海德瑞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佩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佩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至(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至(十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