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7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7993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新区许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吉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凯,男,1968年3月11日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理工职业学院,住所地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琪,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谦,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新校区一期工程园区绿化施工合同,原告承接该园区绿化工程及实训楼主体工程,按约定工完帐清,上述工程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核算,被告累计欠工程款18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新校区一期工程园区绿化施工合同》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由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对争议处理方式约定明确,原告应当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宁市任城区许庄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