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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民初1538号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高德田,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才振军适用简易程序主审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德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房产卖给原告。原告依约交付100000元购房款后,被告未交付房产。现该平房已动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南未到庭,未提供答辩。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欲证明原告身份。2、买房协议,欲证明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3、无证房住户购买保障性住房协议书,欲证明原告所买房产系动迁房。4、房屋征收验收单,欲证明房屋现已动迁。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房产卖给原告,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00000元。同日,原告依约将100000元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将购买房产交付给原告,现被告的平房已动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南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现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动迁,该标的房产已灭失,故原、被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王某南应依法返还购房款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