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与被告熊冠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熊冠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1343号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西段长升街***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超,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熊冠兰。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与被告熊冠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征收办请求判令:熊冠兰立即向征收办交付位于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临江路居委会欣运宿舍****号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熊冠兰答辩称:1、《模拟搬迁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征收办对外无主体资格,熊冠兰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模拟搬迁协议》无效;2、《模拟搬迁协议》所附条件未成立,故未生效;3、产权调换子虚乌有,征收办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以产权调换名义安置违法。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7日,常德市城区三改四化工程指挥部棚改工作办公室确认鑫龙公司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常德市棚户区认定条件,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熊冠兰的房屋坐落于武陵区白马湖办事处临江路居委会欣运宿舍1-101号,位于鑫龙公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16年1月12日,征收办与熊冠兰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约定在《模拟搬迁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模拟搬迁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5%后,征收办将报请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模拟搬迁协议生效之日。2016年2月5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对鑫龙公司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现熊冠兰拒绝履行《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约定的义务,至今仍未将房屋交付,征收办为推动整个地块的棚户区改造,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2016年1月10日,熊冠兰之父熊英明、之母张小敏出具房屋赠与证明,将诉争房屋赠与熊冠兰。因鑫龙公司二期棚户改造区已被征收,房管部门已经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征收办与熊冠兰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是否有效,熊冠兰应否按约定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熊冠兰认为征收办对外无主体资格,熊冠兰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无效;本院认为,征收办系事业单位,且进行了法人登记,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另,本案所涉被征收房屋由张小敏赠与熊冠兰,因房管部门暂停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熊冠兰虽不是房屋登记产权人,但其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征收办与熊冠兰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应认定征收办与熊冠兰成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熊冠兰提出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立,故未生效;本院认为,征收办根据协议约定,在签订模拟协议户数达95%后,已报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已公告,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书上有熊冠兰本人签名和捺印,应视为对该协议内容的认可,双方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熊冠兰认为产权调换子虚乌有,征收办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征收办应在熊冠兰搬家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现因熊冠兰未按时交房,征收办给付安置费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熊冠兰认为征收办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征收办与熊冠兰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熊冠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是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故对征收办要求熊冠兰立即交付位于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临江路居委会欣运宿舍****号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熊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交付位于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临江路居委会欣运宿舍****号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熊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清清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