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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赖维章与被执行人傅仰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维章,傅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69号申请人赖维章,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傅仰竹,男,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赖维章与被执行人傅仰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傅仰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赖维章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仰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