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久富与孙易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17刑申12号孙久富:你因孙易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达中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认定孙易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及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复查,2015年2月18日,孙易驾车与刘意成发生挤压,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多名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孙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所述,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判赔适当,应予维持。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