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刘世琴与马文雄、马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琴,马文雄,马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02民初4362号原告:刘世琴,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马文雄,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捷,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回族,教师,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系马文雄妻子。原告刘世琴与被告马文雄、马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琴到庭,被告马文雄、马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二被告偿还的30000.00元担保借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3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二被告向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由原告和杨罗辉、马文波三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年利率为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偿还本金,只清偿了截至2015年11月14日的利息。2015年12月,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要求原告和杨罗辉、马文波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二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和杨罗辉、马文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二被告、原告和杨罗辉、马文波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了30000.00元。被告马文雄、马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调解书1份、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凭证1张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替二被告偿还担保借款30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马文雄、马捷向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由杨罗辉、马文波及原告刘世琴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后因该借款到期未偿还,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马文雄、马捷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由刘世琴、杨罗辉、马文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文雄、马捷未按时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刘世琴于2016年6月23日替被告马文雄、马捷偿还了30000.00元。后向被告马文雄、马捷催要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担保向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到期,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告均未履行,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替二被告向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现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其已清偿的借款30000.00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其已经偿还的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6月23日至欠款付清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文雄、马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文雄、马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世琴偿还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6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马文雄、马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