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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元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324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元龙,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