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元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324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元龙,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