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淑云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730号韦淑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建平,系该组组长。原告韦淑云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集体财产分配款25590元;2、诉讼费及其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吕家崖村民小组村民,于1958年9月20日婚生一子吕新建,身份证号:610202195809202417,2005年7月31日原告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证号:610202050004。原告与丈夫1983年2月25日离婚,有铜川市郊区黄堡镇人民法庭的(83)铜郊黄法民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确定的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随后原告等人发现,被告因工作失误违背了国家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致使原告及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未予支付。后经黄堡镇、五星村和吕家崖小组协商,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今日之后,只要发生经济收入,优先兑现计生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第一次征地款欠付的独生子女每人25590元,双女户12795元。2014年6月,因G210国道及扩建工程,政府征收原告所属被告部分土地并补偿约140余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现承诺的款项,被告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原告及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迫于无奈,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起诉以求维护原告家庭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韦淑云提供的证据如下:1、韦淑云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2012分地款名单;4、镇、村、组三级承诺书;5、2015年2月12日村民代表小组决议;6、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款之规定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第5款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③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陕人常发函(2012)28号;④陕人一委两厅陕人口发(2011)39号文件。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提供的1-6组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认定的事实为,原告系独生子女户,被告在2012年7月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每人确定为2559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奖励的份额。本院认为,坚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给予奖励,奖励的措施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故被告理应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应多分一个人份的份额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多分一个人份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陕人常发函(2012)28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韦淑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25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