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霍宗杰与柳新宇、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宗杰,柳新宇,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霍宗杰,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68********,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啤酒厂*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柳新宇,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84********,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两家村*组。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81971********,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医院*号楼***室。申请执行人霍宗杰与被执行人柳新宇、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霍宗杰永与被执行人柳新宇、刘伟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时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