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戚斌与柳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斌,柳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956号原告:戚斌。被告:柳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斌与被告柳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