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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戚斌与柳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斌,柳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956号原告:戚斌。被告:柳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斌与被告柳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