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虎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4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虎范无证酒后驾驶未悬挂拍照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路交叉口北时,与前方停放的执行公务的豫R×××××警号警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虎范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送检的王虎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3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虎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虎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虎范无证酒后驾驶未悬挂拍照的蓝色正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路交叉口北时,与前方停放的执行公务的豫R×××××警号警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虎范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送检的王虎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32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虎范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虎范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告人王虎范无前科证明(3)车牌号为豫R×××××的蓝色洛嘉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该车的所有人为刘营、性质为非营运、逾期未检验,案发时无保险。(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2016年4月28日即案发,未查询到被告人王虎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8日18时51分在南阳市中医院院对王虎范抽取血样。(6)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8日16:31电话183××××8975报警称一辆机动三轮车与一辆警车豫R×××××发生擦挂事故。(7)直属分局民警冯磊、崔明广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28日16时30分许两名警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南阳市车站路与新华路口北,一机动三轮摩托车撞到一辆停放的警车,无人受伤。将王虎范带到南阳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将其约束至酒醒。(8)直属分局出具的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直属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扣押王虎范的洛嘉牌豫R×××××号正三轮摩托车,于同年5月25日将该车发还于王虎范。(9)洛嘉牌豫R×××××号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该车所有人为刘营。(10)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在对涉案机动三轮摩托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车辆工具箱内有一机动三轮摩托好牌豫R×××××。经核查发现该车辆发动机号与登记的不一致,经询问,王虎范承认未经审批私自更改发动机。(11)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系该单位辅警,2016年4月28日下午驾驶豫R×××××警号警车在车站路巡逻执勤,16时许,在工贸岗北100米左右将车停在路边清理路边乱停乱放车辆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到车辆尾部,事发时系其在正常上下班时间,不存在饮酒情况。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6年4月28日16时0分许,我驾驶豫R×××××警号轿车在车站路和新华路交叉口北清理路上乱停乱放车辆,16时10分许我将车停下来准备下车去把路上乱停的车辆撵走,这时我听到咚的一声,我的车往前动了一下,我赶紧下车。下车后看见一辆蓝色的机动三轮车撞到了我车的左后边,蓝色三轮车木见车牌。我当时在非机动车道停的车。对方机动三轮车上只有一名男同志,较瘦,有四五十岁。在听到响声之前,我看到路上有违停,我准备下车去纠正他们。我驾驶的是豫R×××××警号警车,是交警支队的户名,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我是C1证。我下车后发现三轮车主想走,我把三轮车钥匙拔了,对方走到我跟前问我要钥匙,我问到他又浓烈的酒味,就马路打电话叫岗上值班同志前来处置,人员赶到后将有酒驾嫌疑的机动三轮车驾驶员带至光武派出所,等候移交事故大队处理。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李某驾驶豫R×××××警号轿车在车站路和新华路交叉口北清理路上乱停乱放车辆,在停车准备清理车里时被蓝色机动三轮车撞到警车的左后边,且未见该辆三轮车牌照。3、被告人王虎范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28日下午两点多钟,我从五里堡吃饭后,驾驶北方永盛正三轮摩托车,到雪枫桥西头卖了会儿雷臼,卖了一会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又驾驶北方永盛正三轮摩托车沿车站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工贸口(车站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北时,前面有一辆警车突然刹车,我躲避不及,撞在警车后边,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后来警车上下来一名警察,把我钥匙拔了,我不让警察拔钥匙,警车将我摁倒(控制),再后来又有两个警察将我带到派出所里。我当时挂的是三档,时速大约十几公里时速。我驾驶的车辆是北方永盛正三轮摩托车,蓝色,车牌号我记不住了,车辆登记不是我的姓名,具体是谁的名字我记不清了,这辆车大概是去年七、八月份,我从靳岗乡丁庄一回民买的。是一辆150ml排量的正三轮摩托车,我买时对方给我说更换过发动机。案发时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以前曾经有过,后来没有换证作废了。出事前我在南阳市长江路五里堡我哥王保臣家吃的饭,喝四特牌白酒(46度)约二、三两,我和我哥一瓶四特酒没喝完。当时我三轮上装有六七十个雷臼,约有二百斤重左右。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王虎范酒后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工贸口(车站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北时,与前方一辆警车发生碰撞,并且王虎范为无证驾驶,涉案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更换过。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6)00932道路交通事故档案P11-15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王虎范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32mg/100ml。(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995号道路交通事故档案证实洛嘉牌单轮摩托车(送检时无车牌号)所检制动系统前轮制动性能无效,后轮制动性能正常;转向系统技术性能无法检验;灯光系统左前转向灯受外力作用损毁,右后组合尾灯未连线,其它所检灯光设置齐全。(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虎范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整个案发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王虎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范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虎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虎范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虎范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无证、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虎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更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