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关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关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91号原告王振华。被告关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关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永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