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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关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关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691号原告王振华。被告关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关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永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