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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6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学敏与吴旭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学敏,吴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61之二号申请人:叶学敏,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吴旭红,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叶学敏与被申请人吴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吴旭红所有的浙K×××××号宝马车,现被申请人吴旭红提供了299420元的现金作为保全的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旭红所有的浙K×××××号宝马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旭红提供了足额的担保,被申请人吴旭红申请解除查封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旭红所有的浙K×××××号宝马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