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753号原告: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金海兵。被:邵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邵国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超前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