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贾庆安与被告孙文、明志民、单继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安,孙文,明志民,单继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603号原告:贾庆安,身份号码xxx,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孙文,身份号码xxx,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支前村。被告:明志民,身份号码xxx,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支前村。被告:单继丰,身份号码xxx,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支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庆安与被告孙文、明志民、单继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