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边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边秀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16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边秀春,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边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秀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思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