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思源诉被告黄占勇、张晓斌、闫秀兰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源,黄占勇,张晓斌,闫秀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173号原告:王思源,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告:黄占勇,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张晓斌,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告闫秀兰,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密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源诉被告黄占勇、张晓斌、闫秀兰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思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思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