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103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0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2001年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6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5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中国石化加油站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到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1.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挂在其驾驶的××三轮车车头的帽子上查获到白色晶体1包(净重44.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线索登记表、关于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调查情况,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减少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穗劳字[2001]1043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广州市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2003字第028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311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邹某乙、陈某丙、霍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某认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故被告人李某的该项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5.8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违法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黄色晶体2包(经检验,共净重45.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澎人民陪审员 祝得云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许文楚姚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