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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879号

刘顺华与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顺华,唐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

被执行人:唐海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顺华与被执行人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唐海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