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刘顺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
被执行人:唐海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顺华与被执行人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唐海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