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蓬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蓬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蓬发,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蓬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李蓬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蓬发与朋友李某、陈某1及被害人陈某2宵夜后一同到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蓬发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粤D×××××),乘载陈某2、李某、陈某1沿汕头市嵩山路自南往北行驶至黄河路右转弯时,因没有控制车速致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该处渠化岛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被害人陈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及鉴定:被告人李蓬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被害人陈某2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蓬发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陈某1及被害人陈某2在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蓬发与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蓬发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李蓬发从轻处理。另查,当天凌晨5时11分前后,过路群众拨打110报警,随后,被告人李蓬发也拨打120寻求救助,等候有关部门到场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将被告人李蓬发带回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蓬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协议书、收条、谅解书;122出警命令单、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尸体火化证明、司法鉴定部门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110出警命令单、情况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户籍材料、被告人李蓬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蓬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蓬发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蓬发酒后驾驶加东车辆,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蓬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蓬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