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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夏忠宝与郏宣平、周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忠宝,郏宣平,周荷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754号原告:夏忠宝。被告:郏宣平。被告:周荷妹。原告夏忠宝与被告郏宣平、周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郏宣平、周荷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忠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郏宣平、周荷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6日,被告郏宣平向原告夏忠宝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被告郏宣平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另被告郏宣平、周荷妹于1996年5月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郏宣平、周荷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忠宝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被告郏宣平、周荷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