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任万财、宋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宋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宋玉广,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王永明与任万财、宋玉广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宋玉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玉广连带清偿71万元,但被执行人宋玉广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玉广在中国邮政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的工资账号中存款21300元到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