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雷学琼诉张远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6170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雪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女儿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直至三个女儿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因被告嗜赌成性,经常彻夜不归,且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动辄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经常鼻青脸肿,头部眼部外伤,身体淤青肿痛,行动受限制等,所生三个女儿对被告稍有怨言也遭殴打威胁,被告曾用脚踢三女儿,致孩子入院急救。为此,原告带三个女儿搬出居住,被告仍上门殴打,使原告及孩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被告张远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但庭后到庭接受了本院的询问,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因原告骂其,双方发生争吵打架,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双方合法夫妻关系事实。医院门诊病历,门诊处方、诊断证明等,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及孩子致伤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9日生长女系89中高三学生。2004年4月26日生双胞胎女儿系新城区汇知中学初一学生及系23中初一学生。近年来,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因被告经常殴打其及孩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远卫庭后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育有三个女儿,其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庭后被告张远卫到庭,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