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兵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兵,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527号原告:刘建兵,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市。委托代理人:黄洁玲,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建功,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家店区共青团西路121号鑫盛城市风景国际公寓203室。法定代表人:周敏,经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储大成,系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庭豪,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建兵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建兵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六年月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