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檀建波与高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建波,高志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206号原告檀建波,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高志立,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檀建波与高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檀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檀建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檀建波负担。审 判 长 高 彩 霞人民陪审员 吴 胜 强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