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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檀建波与高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建波,高志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206号原告檀建波,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高志立,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檀建波与高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檀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檀建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檀建波负担。审 判 长 高       彩       霞人民陪审员 吴       胜       强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