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文琴与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文琴,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文琴与被申请人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该案已审结并执行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文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文琴提供担保的谭俊、贺小艳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13、14栋1103号(株房权证株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盛文武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人民陪审员 唐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