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卫东与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东,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孙卫东,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3451-8。法定代表人郑津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卫东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卫东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4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自印审判员 向承华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