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霞与高成舟、被告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高成舟,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562号原告:陈霞,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高成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横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6336158-6。主要负责人:高成舟,该酒店总经理。原告陈霞与被告高成舟、被告繁昌县天鹅湖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陈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