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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启常关某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启常关某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8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曾用名关亚忠关某甲),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颜美林,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及辩护人颜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驾驶湘C×××××号轻型自卸货车至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往古镇延长线建番中江高速桥底时,碰撞被害人刘某3刘某甲(男,殁年35岁)驾驶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3刘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害人刘某3刘某甲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驾驶机动车借道行驶未按规定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3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预付费用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公安局沙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证人段某2段某某、刘某2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意见,经查,肇事车辆已购置保险,被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各责任主体赔偿的金额及赔偿能力尚未最终确定,但足以影响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恢复程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的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的家庭情况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但对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已部分赔偿,系初犯、偶犯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亦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已赔偿部分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启常关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怡黄雪仪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