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杰与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杰。被执行人:刘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海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峰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4904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海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杰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刘海峰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海峰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刘海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