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与廖小妙、魏岭松、魏文慧、苏南、陈霞、陈铭象、田金桂、万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廖小妙,魏岭松,魏文慧,苏南,陈霞,陈铭象,田金桂,万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西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小妙,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岭松,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文慧,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南,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霞,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铭象,男,193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金桂,女,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原审原告)万新文,女,193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廖小妙、魏岭松、魏文慧、苏南、陈霞、陈铭象、田金桂、万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为赔偿义务人,主体不适格。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魏雨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乡村公路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交通标志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保护塘基,村民自发设置了限宽铁桩,而不是由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集体经济所得效益属于全体村民,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判决明显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综上,请求法院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对于道路管理采取多层级、多元化管理模式,不同道路由不同的管理者进行管理,故对于道路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应结合我国道路管理的现状,各地方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并按照对公共道路实际支配和控制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湘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作为事故道路的养护和管理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原二审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湘乡市棋梓镇龙江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爱美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代理审判员 贺洋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