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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轩与被告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轩,付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434号原告陈玉轩。被告付玉芬,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轩与被告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书 记 员  孙婷婷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