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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广堂与广州市沸特服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沸特服饰有限公司,吕广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沸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菲,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堂,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沸特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广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53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市沸特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明确合同签订地点,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涉案《投资加盟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上述管辖条款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中明确合同签订地点,故该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投资加盟协议书》附件一约定投资加盟门店地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商业步行街东B07档,故可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