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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4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昆山沃顶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宋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沃顶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08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沃顶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4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8952-3。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燕,女,汉族,1985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昆山沃顶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宋燕应赔偿昆山沃顶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损失3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2元,共计318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协查单位反馈,宋燕名下有银行帐户但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